(2017)鲁0304执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60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李某,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字29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字29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吉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隆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