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施国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施国华,陈巧珍,陈斌,李瑞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2315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乐起星,理事长。被执行人施国华,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巧珍,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斌,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李瑞奇,男,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981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0月25日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庭外先行和解为由申请撤销对施国华、陈巧珍、陈斌、李瑞奇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981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