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颜紫琳与王瑾、尹玲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紫琳,王瑾,尹玲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2079号原告:颜紫琳,女,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告:王瑾,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告:尹玲玲,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系被告王瑾之妻。原告颜紫琳与被告王瑾、尹玲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6日,原告颜紫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瑾、尹玲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紫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紫琳撤回对被告王瑾、尹玲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颜紫琳承担。审 判 员 夏新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