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何某甲、周某与方某某、何某乙、义县城关满族乡西关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何某甲,周某,方某某,何某乙,义县城关满族乡西关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7民初1594号原告:孙某某,女,1942年10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原告:何某甲,女,1966年6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义县。原告:周某,男,1990年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义县义州镇建设街建设路门市*****号,身份证号码2107271990********。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孙某某女婿,何某甲丈夫,周某父亲),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义县。被告:方某某,男,1953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1977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被告:何某乙,女,1960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追加被告:义县城关满族乡西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县城关满族乡西关村。法定代表人:温树田,主任。原告孙某某、何某甲、周某与被告方某某、何某乙、义县城关满族乡西关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何某甲、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方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某、何某甲、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方某某返还侵占的耕地0.397亩,返还铁路占地补偿款3015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孙某某系被告何某乙婶母,孙某某系何某甲母亲,周某外祖母。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三原告在辽宁省义县城关乡西关村分有承包田,承包田到手后,三原告将土地交由何某乙耕种,2001年被告方某某到何某乙家说“你婶母家户口都迁走了,地被村上收回给我种了”,被告何某乙就没有再种地,该地就由被告方某某耕种,何某乙也没有通知三原告,三原告在2015年始得粮食直补款至今。2017年,铁路征地补偿款被被告方某某领走,三原告才知道地被方某某占用了,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自治结果、行政机关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为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性质或裁判结果。由此产生民事诉讼与村民自治、行政先决的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其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稳步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明确确权颁证、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要求、方法与步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出台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求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要求,确保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辽宁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提出工作目标:2017年,基本完成;2018年,做好收尾工作。主要任务:妥善处理承包经营纠纷。乡(镇)政府根据发包方上报的审核报告,结合有关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工作方案,指导发包方制定具体措施,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对个别村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应当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对符合法定情形,需要个别调整的,应当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修订和完善承包合同。发包方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结果,以及承包经营纠纷处理结果,修订集体土地台账,完善原承包合同。义县城关满族乡西关村村地处城郊,土地征收、非农建设占用土地面积较多,地容地貌变化较大,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需要村民自治组织、行政机关予以处理。现正值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实施、收尾阶段,审判机关应当在村民自治组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章及国家政策对土地承包性质、承包范围、承包期限、承包数量、土地占有使用情况等作出明确界定并颁发权利证书的前提下,受理村民之间、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综上,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应以村民自治结果、行政确权登记颁证为依据,未经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何某甲、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孙某某、何某甲、周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宝信审 判 员 苗兴波人民陪审员 沈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悦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