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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宁县东隆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善久、范文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宁县东隆煤矿有限公司,范文志,刘善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宁县东隆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县老黑山镇。法定代表人王玉清,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范文志,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被执行人:刘善久,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吉林省延边自治州汪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宁县东隆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善久、范文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宁县东隆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范文志达成执行和解,自行协商解决债务纠纷,申请执行��东宁县东隆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耕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