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8执20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庆林与被执行人杨维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庆林,杨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2091号申请人许庆林,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被执行人杨维华,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许庆林与杨维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许庆林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本案申请人提起撤回对该案的申请执行,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18执2091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光虎审判员  卜志良审判员  祁武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旻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