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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3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彦秋、胡廷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秋,胡廷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3468号申请人:张彦秋,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申请人:胡廷前(曾用名胡群),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彦秋与被申请人胡廷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胡廷前银行存款218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廷前银行存款21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泮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利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