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丹莉申请王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丹莉,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671号申请执行人王丹莉,女,汉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居民,住湖南省平江县东街39号,身份证号码:430626197109185140。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农民,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板江乡倒西村252号,身份号码:430626198411055712。王丹莉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做出的(2017)湘0626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丹莉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利息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用10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平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平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丹莉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26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均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朋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