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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武国仁、林群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国仁,林群杰,蔡云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6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国仁,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群杰,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蔡云钦,女,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武国仁与被执行人林群杰、蔡云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国仁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群杰、蔡云钦归还欠款人民币一百二十八万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林群杰、蔡云钦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建廷执行员 林 钰 坚执行员 邹 福 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 艳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