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石晓晖申请王福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晓晖,王福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685号申请执行人:石晓晖,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王福君,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石晓晖与王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晓晖与被执行人王福君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王福君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