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厉佳佳与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佳佳,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009号原告:厉佳佳,男,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雪亮、易韬,江西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459号1号楼B座901室,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30108088873171F。法定代表人:姚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斌,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营业场所:萍乡经济开发区东壁管理处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352139233R。第三人: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鸟湖镇鼓山大道186号2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328214029W。本院在审理原告厉佳佳与被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第三人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佳佳撤回对被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第三人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祝光杜审 判 员 王 珊人民陪审员 李运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