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夏榕、张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夏榕,张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2458号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法定代表人:项凌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榕,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花贞,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夏榕,男,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张谊,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夏榕、张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金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