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执异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合江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合江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龙镇天子酒业有限公司,李庆华,赵一鸥,余成,母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执异90号案外人:泸州阜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荔城大道190号。法定代表人:游启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健,该公司监事会主席。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全,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28号。负责人:尚民,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四川明炬(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合江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马街郭石坝。法定代表人:缪红全,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梅,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晓卿,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龙镇天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大转弯1号。法定代表人:余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庆华,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赵一鸥,女,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余成,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母光琼,女,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在本院执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合江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龙镇天子酒业有限公司、李庆华、赵一鸥、余成、母光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泸州阜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对本院查封的位于合江县码头用地土地使用权(合国用(2015)第011700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进行了听证。泸州阜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健、张江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霞,合江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梅、成晓卿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泸州阜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称,本院在执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合江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龙镇天子酒业有限公司、李庆华、赵一鸥、余成、母光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的位于合江县码头用地土地使用权(原证号为合国用(2015)第011700号,证号现已改为川(2016)合江县不动产权第00000096号)系案外人所有,合江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已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至案外人名下,案外人于2016年1月办理了该宗土地的不动产权证。申请执行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称,不清楚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属问题,但如被执行人合江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案外人,被执行人有逃避债务之嫌。被执行人合江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称,其司确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已转让给了案外人,案外人已于2016年1月办理了该宗土地的不动产权证。被执行人四川省宜宾龙镇天子酒业有限公司、李庆华、赵一鸥、余成、母光琼均未答辩。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合江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龙镇天子酒业有限公司、李庆华、赵一鸥、余成、母光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了(2017)川05执1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执行人合江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龙镇天子酒业有限公司、李庆华、赵一鸥、余成、母光琼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合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2017)川05执105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合江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位于合江县码头用地土地使用权(合国用(2015)第011700号)予以查封。另查明,合江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向合江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将其所有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合国用(2015)第011700号的土地使用权(原国土证记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5546.54平方米,经实测宗地总面积为15546.54平方米)转移至案外人合江县阜阳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合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查,符合登记条件,并于2016年1月12日15时55分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该宗土地现使用权人为合江县阜阳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证书号为川(2016)合江县不动产权第0000096号。合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7年9月18日出具说明,证实因其中心启用的是全省统一新不动产登记软件,该软件属于试运行过程中,因软件问题,导致本院执行中向其中心查询合国用(2015)第011700号土地使用权人时,系统显示该宗土地还登记在合江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事实上在查询时该宗土地使用权已转移至合江县阜阳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江县阜阳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取得该宗土地的不动产证权书。合江县阜阳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被合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为泸州阜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本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向合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2017)川05执105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合江县裕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位于合江县码头用地土地使用权(合国用(2015)第011700号)予以查封;但合江县阜阳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月12日取得该宗土地的不动产证权书。故案外人所提本院查封的该土地系案外人所有,请求中止对该宗土地执行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张湾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合国用(2015)011700号(现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16)合江县不动产权第0000096号)土地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徐翻翻审 判 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栋 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