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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天津津维迅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岭尖金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津维迅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岭尖金矿,佟建远,XX,唐印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299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津维迅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110号院内。法定代表人:马效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惠,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岭尖金矿(普通合伙),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五道沟村。负责人:佟建远,矿长。被执行人:佟建远,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满族,青龙满族自治县城缘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XX,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印森,男,1953年8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被申请执行人天津津维迅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岭尖金矿(普通合伙)、佟建远、XX、唐印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7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岭尖金矿(普通合伙)给付原告天津津维迅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147841.14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岭尖金矿(普通合伙)双倍返还原告天津津维迅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金3099136.44元;三、被告佟建远、XX、唐印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和采矿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哲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