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15
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与贵州万瑞兴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贵州万瑞兴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李勇,李刚,周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2659号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X组团1-5号商业办公综合楼1号楼1楼。负责人申建华,职务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爱民、刘巍,该行员工,特别代理。被告贵州万瑞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洛解村云上巷78号一单元2号。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不详。被告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382室。法定代表人刘浩然,职务不详。被告李勇,男,汉族,1991年11月19日生,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县,被告李刚,男,汉族,1989年9月20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周麟,男,汉族,1970年3月19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受理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诉被告贵州万瑞兴贸易有限公司、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李勇、李刚、周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后,原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观山湖支行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我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侯林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仕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