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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21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范旺龙与冯晓波、冯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旺龙,冯晓波,冯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1705号原告:范旺龙,男,1968年6月20日生,现住平定县。被告:冯晓波,男,1980年11月3日生,现住平定县。被告:冯义明,男,1952年11月26日生,现住平定县。原告范旺龙诉被告冯晓波、冯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立案。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旺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范旺龙负担。审 判 长  周志军人民陪审员  赵国慧人民陪审员  王世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