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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10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方彦婷、徐奕庭等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卫东,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方彦婷,徐奕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101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东,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冲,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1号一层南侧、九层、十层、十一层。法定代表人:郭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艳,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荣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彦婷,女,1980年3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奕庭,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李卫东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方彦婷、徐奕庭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卫东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卫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卫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702元,减半收取3351元,由李卫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兆晖审 判 员 曹 欣审 判 员 赵婧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莹莹书 记 员 崔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