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57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5747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树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5747号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屏淮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富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圣龙,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树芳,女,1966年8月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树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扬州市盈之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于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尤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