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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946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绿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滨淋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绿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滨淋洗衣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9465-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绿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大金工业区劳福然厂房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8924805K。法定代表人:丘利强,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文坚,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滨淋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横江村万年山边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21053357K。法定代表人:李海滨。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绿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滨��洗衣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19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24901.6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16.64元(从2017年4月3日起暂计至2017年5月8日止)及案件受理费422.54元,以上暂计25540.78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全国相关银行调查了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银行开户信息。本院发函委托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状况,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复函。经本院再次发函催办,该院仍未复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信人名单。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焕成执行员  陈官灿执行员  蔡泽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力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