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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3执2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吕继广、曾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继广,曾建国,汪建国,卢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3执2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吕继广,男,南丰县人。申请执行人:曾建国,男,南丰县人。申请执行人:汪建国,男,南丰县人。被执行人:卢志军,男,南丰县人。本院在执行吕继广、曾建国、汪建国与卢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丰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益香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刘允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建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