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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单玉连与荣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玉连,荣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793号申请执行人:单玉连,女,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荣宇,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单玉连与被执行人荣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张集民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军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