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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70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绍容与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绍容,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7053号原告:李绍容,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鲜好平,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林,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3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90529229P。负责人:唐丽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源,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容诉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绍容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绍容负担。审判员  田世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