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与黄贵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黄贵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2340号原告: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开平大道1号5幢422—424房负责人:吴学光委托代理人:梁淑娉,该公司员工。被告:黄贵林,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住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诉被告黄贵林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富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荣坤审 判 员 李章平人民陪审员 林淑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锦宁李瑞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