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包凤英与秀林、包玉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内2222执37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包凤英与被执行人秀林、包玉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6日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秀林、包玉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包凤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秀林、包玉花于2017年1月18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包凤英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刘奎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