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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包凤英与秀林、包玉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内2222执37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包凤英与被执行人秀林、包玉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6日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秀林、包玉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包凤英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秀林、包玉花于2017年1月18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包凤英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刘奎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