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与中山市天润盛兴金属原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中山市天润盛兴金属原材料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9743号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欧安杰,职务系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洪枝,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彤,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中山市天润盛兴金属原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志东。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诉被告中山市天润盛兴金属原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元,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审判员 杨靖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文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