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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陈达彬与宁夏鑫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达彬,宁夏鑫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达彬,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蔚,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惠军,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宁夏鑫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法定代表人:金建民,系宁夏鑫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平瑞、何慧萍,宁夏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达彬因与被申请人宁夏鑫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6)宁02民初4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陈达彬于2017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达彬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达彬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韩 丽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辛爱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