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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申5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明海诉张士国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明海,王小莉,张士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55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明海,男,198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小莉,女,1981年1月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上列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晓科,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士国,男,1950年1月28日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剑秋,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明海、王小莉因与被申请人张士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81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明海、王小莉申请再审称,张明海与张士国之间并无共同投资或代持基金的关系,张明海所签《不可撤销支付承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其应向张士国承担支付欠款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确属错误及原审判决可能造成其承担双重责任等。张明海、王小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张士国提交意见称,张明海、王小莉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即张明海与张士国签订的《不可撤销支付承诺》是否合法有效,本案系争欠款是否属张明海、王小莉夫妻共同债务,张明海、王小莉应否向张士国承担支付欠款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原审法院在作出认定时,已充分阐明理由,该理由正确,本院不再赘述。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所作判决,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和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判决后,张明海、王小莉未提出上诉,应视为其已接受和服从原审判决。现张明海、王小莉对原审判决提出异议,坚持认为原审判决其应向张士国承担支付欠款和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确属错误及原审判决可能造成其承担双重责任等,但其对此并未提供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加以佐证,且其该理由亦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张明海、王小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明海、王小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谷玉琴代理审判员  潘明奇审 判 员  顾恩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