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卢西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西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893号罪犯卢西汉,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饶平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8日作出(2010)龙新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西汉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并处罚金6万元。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做出(2013)漳刑执字第14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17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漳州监狱以罪犯卢西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西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7月累计考核分2335.5分,获表扬4次。罪犯卢西汉原判罚金6万元,已缴交6800元,本次交2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奖励审批表、缴费单、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卢西汉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卢西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月均消费超过400元,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卢西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0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五 一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徐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琳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