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82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蔡爱国与黄伟杨永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爱国,黄伟,杨永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8254号原告蔡爱国,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南洞镇。被告黄伟,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义和镇。被告杨永霞,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法定代表人曹阳。委托代理人庞严,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爱国与被告黄伟、杨永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爱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爱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4元,减半收取1317元,由原告蔡爱国(已缴纳)。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