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一字第005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何文水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何文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5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行长。被执行人:何文水,男,汉族,1978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朝阳东街***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何文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二初字第009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28136.63元及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17年6月1日)。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文水名下所有的汽车一辆的查封,车牌为:陕A60N**。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