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9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胡添足与朱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添足,朱伟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715号原告:胡添足,女,汉族,翁源县人,1969年5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翁源县,委托代理人:黄伟健,男,翁源县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伟雄,男,汉族,翁源县人,1979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翁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添足诉被告朱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添足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添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胡添足负担。审 判 长 刘旺青审 判 员 胡学军人民陪审员 李秋永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智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