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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正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邹新安申请执行代新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新安,代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正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邹新安,男,195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代新春,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邹新安申请执行代新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法院写出撤回执行申请书,根据法律规定建议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正执字第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