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执8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夏伯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8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古城南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波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夏伯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704民初29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夏伯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8985.8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0月25日止)、案件受理费669.00元、执行费833.00元、合计人民币70,487.85元。被执行人夏伯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夏伯勋在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人民币70,487.8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夏伯勋应当履行义务的等值财产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 冲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