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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文根与曾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根,曾碧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闽0628民初2380号原告:黄文根,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九峰镇陈彩村石示头**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66********。被告:曾碧珍,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秀峰乡龙岭村大坪头**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73********。原告黄文根与被告曾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文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曾碧珍偿还借款198950元;2.判令曾碧珍支付从立案之日起按银行借贷标准计算利息,直到还清借款之日止;3.诉讼费由曾碧珍负担。事实和理由:黄文根、曾碧珍双方于2007年因孩子入学读书时相识,黄文根无意中将自己隐私暴露给曾碧珍,曾碧珍深知黄文根长期在龙岩矿山打工,有一定的积蓄,便主动与黄文根交朋友,并称黄文根为兄长。尔后曾碧珍称其是九峰市场房地产的股东,负责该工程建筑工人日常生活费用需垫付工人生活费用开支,同时还购置两套房,且投资水电站、建造蜜柚大棚等,需要资金投入而向黄文根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款不计算利息,借款时间不超过十年。黄文根连续十年把省吃俭用的钱借给曾碧珍使用,曾碧珍提供户名为曾碧珍的银行卡给黄文根,十年间曾碧珍从该银行卡中提取现金185笔,合计金额198950元。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黄文根多次向曾碧珍追讨借款,曾碧珍不予理睬,至今未还款。为维护黄文根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黄文根的诉讼请求。现查明:曾碧珍实际借款为150000元,黄文根无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曾碧珍自愿偿还黄文根借款150000元。限于2018年2月9日前还款6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2019年12月30日前各还款45000元。二、黄文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4270元,减半收取计2135元,由黄文根负担1067.5元、曾碧珍负担1067.5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毅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