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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456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启,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某,男,汉族,1982年8月10日出生,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