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玉保与杜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保,杜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735号申请人:李玉保,男,1970年7月20日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杜志东,男,汉族,1973年5月12日生,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玉保与被执行人杜志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杜志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玉保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执行标的额为64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金亮审判员 薛安安审判员 王景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伟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