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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新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603刑初259号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新林,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鹤壁市山城区,现住山城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28日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逮捕。辩护人胡红广,河南文硕律师事务所律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林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新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10日凌晨3时15分许,李新林持房某遗落在其出租车上的汽车钥匙至宝马宾馆,将房某停放在宝马宾馆3号楼前的车牌号为鲁Q×××××白色东风标致3008汽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3651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失主。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新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新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0日凌晨3时15分许,李新林持房某遗落在其出租车上的汽车钥匙至宝马宾馆,将房某停放在宝马宾馆3号楼前的车牌号为鲁Q×××××白色东风标致3008汽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3651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失主。被告人李新林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新林出生于1972年4月5日;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新林无刑事犯罪记录。3.抓获证明,证实: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案件侦办大队于2017年8月14日将被告人李新林抓获归案。4.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新林的家属对被害人房某已经进行了赔偿,被害人房某对被告人李新林的盗窃行为予以谅解,出具谅解书,希望从轻处理。5.收到条,证实:被害人房某收到被告人李新林家属赔偿的因被盗汽车造成的误工费、通讯费、交通费等一切损失共计肆仟元整。二、被害人的陈述,证实:2017年8月10日凌晨12点20分左右,我和朋友喝完酒打的回到宝马宾馆,下车以后我找不到钥匙了,当时出租车已经走了,我没有找到钥匙就直接回去休息了,当天上午11点我在宝马宾馆找车的时候发现车没有了。我平时都是用手拿着钥匙,我怀疑是丢在出租车上了。我的车是白色东风标致“3008”,2016年10月16日提的车,当时裸车14万5千元,车牌号鲁Q×××××。我车里有两个镁合金标样,价值2000元。我是在2017年8月9日下午16点40分左右停在宝马宾馆的。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是豫F×××××出租车的夜班司机。2017年8月11日凌晨,我在山城区春雷路中段老金兰苑门口拉了三个人,他们是两个男的一个女的,他们是一起的。我听他们和服务员说话的时候知道他们是外地人,两个男的都喝酒了,他们要到宝马宾馆去,我就拉着他们三个到了宝马宾馆。在山城区海韵对面我又拉到一个女客人,她坐在后面发现一串钥匙,上面还有一个车的遥控,她把钥匙给了我。送走这名客人以后,我还在街上拉活,由于跑出租车的行情不太好,我就动了去这辆车上找点钱的念头。当我拉客人到老金兰苑酒店门前时,我就拿遥控按了按,没有反应,我又去宝马宾馆试了试,找到这辆车了,我就先离开了。到凌晨两点多的时候,我把出租车停放在了妇幼保健院的院子里,把车钥匙放在了油箱里面,就步行去宝马宾馆了。我步行来到宝马宾馆以后找到这辆车,用遥控把车打开,就去车上找钱,结果没有找到,我就把车开走了,最后停放在鹤壁市山城区福盛小区的里面,锁好车以后我又步行回家了,把汽车遥控钥匙藏在我家里。我在车上什么也没有找到,就把车停放在福盛小区以后从车上拿了一个充电宝回家了。公诉机关还向法庭提交了其他综合证据:1.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盗车辆照片,证实: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白色,车牌号:鲁Q×××××,品牌型号:DC7204LLDA,车辆识别代号:LDCT81X41G1559187,发动机号:5414115,注册日期:2016年10月28日。价格认定标的于2017年8月10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伍佰壹拾元整(¥136510.00)。2.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新林对盗窃车辆鲁Q×××××汽车钥匙藏匿地点的指认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新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其家属能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新林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新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的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尚风雷审 判 员  崔艳丽人民陪审员  贺艳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霍静楠本案引用的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