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祖声、杨开宇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祖声,杨开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1刑初23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祖声,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住容县。辩护人胡永坚,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开宇,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于,住容县。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容检刑诉(2017)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开宇、杨祖声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受理后,因被告人杨开宇、杨祖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锦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祖声、杨开宇及杨开宇的辩护人胡永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开宇、杨祖声是堂叔侄关系,二人在容县“九坡垌”合伙经营一间杂货店。杨开宇、杨祖声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该杂货店内开设赌场,二人在杂货店内向赌客提供扑克牌,通过“三公撑船”的方式,为赌客赌博提供条件,赌场以“抽水”方式获利。2017年4月27日12时许,杨开宇、杨祖声聚集张某,4、陈某1、赵某1、申某,4、何某1、莫某,黄某1、赵某2、侯某1、廖某,4、李某1、陆某,4、何某2、李某2、韦某,4、关某,4、邓某,4、黄某2、黄某3、陈某2共二十人在杂货店内进行赌博,14时许,公安民警到场查处,民警当场从杨祖声处扣押杨开宇、杨祖声开设赌场非法获利的赃款245元和扑克牌一副。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开宇、杨祖声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杨开宇、杨祖声是主犯。杨开宇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杨开宇、杨祖声定罪处罚。被告人杨开宇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杨祖声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杨祖声不是主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张某,4、陈某1、赵某1、申某,4、何某1、莫某,黄某1、赵某2、侯某1、廖某,4、李某1、陆某,4、何某2、李某2、韦某,4、关某,4、邓某,4、黄某2、黄某3、陈某2的证言,证人张某,4、赵某1、申某,4、陈某2、陈某1的辨认笔录、照片,检查笔录及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杨开宇、杨祖声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杨祖声指认赃款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中心平面示意图、现场视频截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另查明,2017年6月2日,被告人杨开宇主动到容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与杨祖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该事实有被告人杨开宇的供述及破案经过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开宇、杨祖声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的场地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杨开宇、杨祖声共同开设赌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杨开宇、杨祖声提供场地和赌具,分工合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祖声及其辩护人辩解杨祖声不是主犯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杨开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祖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开宇、杨祖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祖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杨开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所判处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梁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