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赖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231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某,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龙南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龙南县)。2013年4月11日因犯赌博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汪小建,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2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某及辩护人汪小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起,被告人赖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南岗三元西路自编xx号其经营的无牌网吧内,在其电脑下载大量淫秽视频影像供顾客浏览观看。2017年6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主服务器电脑硬盘内查获大量淫秽视频影像,经鉴定,其中245部为淫秽性交影像。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被告人赖某某所传播的淫秽视频数量少、范围窄,违法所得数额较低,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⒉被告人赖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⒊赖某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起,被告人赖某某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南岗三元西路自编xx号其经营的无牌网吧内,在其电脑下载大量淫秽视频影像供顾客浏览观看。2017年6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主服务器电脑硬盘内查获大量淫秽视频影像,经鉴定,其中245部为淫秽性交影像。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证人蔡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租赁合同复印件,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涉案现场的照片,涉案物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被告人赖某某的前科材料,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到案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5台,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 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燕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