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罗迎能与曾吉磊、成都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迎能,曾吉磊,成都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张林,欧娟,成都市温江区人民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3852号原告:罗迎能,男,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何净,四川雷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贺中玲,四川雷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曾吉磊,男,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成都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来龙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553585547M。法定代表人:郭朝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郫县金融中心A栋2层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MA61T6G3XE。负责人:周洪成。被告:张林,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欧娟,女,汉族,1985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科技开发区。第三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医院,住成都市温江区万春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01234508202684。法定代表人:刘军。原告罗迎能诉被告曾吉磊、成都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张林、欧娟、第三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罗迎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诉讼费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迎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