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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5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金学明与卢俊、郑爱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学明,卢俊,郑爱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5954号原告:金学明,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群胜,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圣,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俊,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郑爱仙,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街北段第*幢南起1-2间。主要负责人:麻熠文。原告金学明与被告卢俊、郑爱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金学明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学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计1251元,由原告金学明负担。审判员  郑黎明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无书记员  厉慧洁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