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8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王伟丹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王伟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8756号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富璞岩,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伟丹,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飞行员,住乌鲁木齐市。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王伟丹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基于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新0104民初7973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孙津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