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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3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与魏代明、朱竹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魏代明,朱竹霞,长沙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309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麓谷大道658号(湖南麓谷信息港1004)。负责人韩云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梅,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新,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代明,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朱竹霞,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告:长沙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雷锋东路25号。法定代表人:任志权。本院在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诉被告魏代明、朱竹霞、长沙德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分行不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殷兵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袁子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