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4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松林与秦伟伟、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松林,秦伟伟,王辉,郁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初14899号原告刘松林,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代理人张九灵,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伟伟,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王辉,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郁大伟,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原告刘松林与被告秦伟伟、被告王辉、被告郁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九灵、被告郁大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伟伟、王辉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秦伟伟分别于2016年5月1日和2016年9月14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220000元整。被告王辉、郁大伟为担保人,二人在借款协议中担保人处签字按手印。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时至今日,三被告分文未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秦伟伟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200000元部分利息为6904元,20000元部分利息为690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被告王兴军、郁大伟对该200000元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郁大伟辩称:原告所述的220000元本金,其中只有200000元是借款本金,另一份借条中记载的20000元是20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部分。被告秦伟伟参与赌博,向原告借款用于还赌博欠款,借款地点在东史马小区曾经的一个牌室,约定的利息为8分。被告秦伟伟借款时提供有其名下秦庄村所有的安置房屋作为担保,当时原告也说如果你还不上这个钱,就由被告秦伟伟名下的安置房屋抵偿。被告秦伟伟同意后,将拆迁安置协议书交给原告,后发生的借款,我愿意做担保人也是因为被告秦伟伟提供有担保。故该借款应由担保物抵偿,不应由我承担。被告秦伟伟未答辩。被告王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日,原告刘松林作为甲方,被告秦伟伟作为乙方,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用途为乙方资金周转用资金,借款金额为2000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乙方必须合法使用资金,确保甲方资金安全,合同到期需归还甲方本金200000元。乙方对上述条款的履行,由担保人王辉(身份证:)、郁大伟(身份证:)向甲方提供担保,如乙方到期无法还款,将由担保人代替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额借款。乙方在借款时自愿将乙方城中村回迁房作为抵押。担保人确认,乙方出现违约时,担保人自愿承担借款赔偿(担保人在乙方违约时无权使用乙方房产抵押)。原告在该协议甲方处签字,被告秦伟伟在乙方处签字并捺压指印,被告郁大伟、王辉在担保人处签字并捺压指印。2016年5月2日,被告秦伟伟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刘松林借款协议中借款20万元整。2016年.5.2号秦伟伟”。2016年9月14日,被告秦伟伟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秦伟伟借刘松林2万元,贰万。秦伟伟,2016.9.14,188××××9263”。后被告秦伟伟未按照约定如期偿还全部借款,原告诉至本院,从而形成本案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收条、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刘松林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刘保林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人证言、借条各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秦伟伟向原告借款,与原告签订有借款协议,并向原告出具收条、借条各一份,原告与被告秦伟伟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及2016年5月2日收条、2016年9月14日借条显示被告秦伟伟分两次共向其借款220000元。被告秦伟伟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还款,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秦伟伟偿还借款2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秦伟伟支付借款利息。原告与被告秦伟伟于2016年5月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未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被告秦伟伟至今未向原告还款,已构成逾期,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8月2日(即借款到期次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被告秦伟伟于2016年9月14日向原告所出具的20000元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及期限,原告可以随时向其主张权利。庭审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秦伟伟主张该20000元的时间,故本院认定被告秦伟伟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7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原告请求被告王辉、被告郁大伟对200000元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辉、被告郁大伟在2016年5月1日的借款协议担保人处签字并捺压指印,承诺如被告秦伟伟到期无法还款,由担保人代替其向原告支付全部借款,故原告与被告王辉、被告郁大伟之间的担保关系成立。该借款协议未约定保证责任及期限,保证方式应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庭审中被告郁大伟认可自2016年6月起,原告每个月都要求其和原告一起去找被告秦伟伟拿利息,后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故原告依据2016年5月1日的借款协议请求被告王辉、被告郁大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郁大伟辩称2016年9月14日借条中的20000元并未实际发生,而是之前200000元借款的利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亦不认可,故对其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郁大伟辩称被告秦伟伟从原告处所借的200000元中预先扣除了利息,被告秦伟伟实际收到184000元。庭审中原告称其提交的银行流水部分中显示的数额为184000元,另有16000元给的是现金。被告秦伟伟向原告出具的收据记载有其收到借款协议中的借款200000元,被告郁大伟对其该辩称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郁大伟辩称该200000元借款系被告秦伟伟用于还赌博欠款,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中记载有借款用途为资金周转,故被告郁大伟该辩称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郁大伟辩称被告秦伟伟提供有担保,该借款应由担保物优先抵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原告虽持有被告秦伟伟的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原件,但因该安置房屋并未建成,亦未办理抵押登记,故被告郁大伟该辩称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秦伟伟、被告王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伟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松林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秦伟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松林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三、被告王辉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郁大伟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4元,由被告秦伟伟、王辉、郁大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九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汪涛审 判 员 王青人民陪审员 许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