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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旺达农业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王宏伟、王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旺达农业专业合作社,王宏伟,王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156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旺达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尚俊梅,该合作社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宏伟,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赢,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潼民初字第0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旺达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向西安市临潼区旺达农业专业合作社支付人民币58000元,逾期利息按月息1.8分计算至归还之日,负担案件受理费844元,申请执行费2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旺达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旺达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1562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凤龙执行员  姚向阳执行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