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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执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某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1290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林甸县。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对被告人宋某某判处的罚金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刑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对宋某某的本次执行罚金刑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沈洪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