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民终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抚顺市自来水公司与被上诉人曹立民、赵志民被上诉人抚顺市东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抚顺市自来水公司,曹立民,赵志民,抚顺市东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终1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法定代表人:李永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巨东,辽宁臻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立民,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民,男,1952年5月5日出生,满��,住抚顺市东洲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东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何仲凯,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抚顺市自来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立民、赵志民,被上诉人抚顺市东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6)辽0411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同意撤回二审上诉,被上诉人曹立民、赵志民同意撤回一审诉讼,案涉纠纷一次性了结。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曹立民、赵志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6)辽0411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曹立民、赵志民、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上诉人曹立民、赵志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曹立民、赵志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宫颖& # xB;审判员 马开智审判员 罗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