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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爱良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永军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爱良,李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恢204号-1申请执行人罗爱良。被执行人李永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爱良与被执行人李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按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永军应当偿付申请执行人罗爱良借款本金84500元,利息按月息1.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至2017年10月26日,本案已执行兑现722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李永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李永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较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人献审判员  卿瑞山审判员  段丁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艳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