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XX珠、林梅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珠,林梅花,胡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569号申请执行人XX珠,女,195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毛贵生(系申请执行人儿子),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林梅花,女,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胡国平,男,195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XX珠与被执行人林梅花、胡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2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XX珠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宝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左智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