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4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彩霞孙常丁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常丁,陈彩霞,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4309号原告:孙常丁,男,生于1992年2月1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陈彩霞,女,生于1992年8月31日,汉族,至住重庆市丰都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勇,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母真民,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58147959XX。法定代表人:聂新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胜,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孙常丁、陈彩霞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新视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常丁、陈彩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常丁、陈彩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常丁、陈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常丁、陈彩霞负担。审判员 王新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丽华 来自